原创 朱倩 朱鑫鹏 票据法律网 2025年01月13日 14:12 上海
【概述】因交易背景瑕疵被驳回诉讼请求,可追索到前手再诉。涉及前诉未起诉前手时效不中断、原因债权行使时效、基础关系之诉中不确认票据权利、票据在系统中无法缴回、部分清偿后再追索权的主体范围、是否审查原始取得基础关系等问题。法官并无衡平出票人与持票人利益的自由裁量权,应依法完成举证。
【关键词】退票 再追索 时效 原始取得
【问题】
1、交易背景瑕疵导致败诉后“退票”应依何种债权?
2、票据无法从电票系统缴回如何处理?
3、票据消灭时效中断的节点?
4、再追索是否审查原始取得之交易背景?
【分析】
一、因交易背景瑕疵驳回后退票给前手应依何种债权
首先应当依票据关系对前手行使追索权,以便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多数情况下,“贸易背景”瑕疵是由于没有追索前手,提供的“借据”“合同”没有被告当事人“自认”的情况下,法官无法查清交易背景的真实性,“推定为民间贴现”,认为持票人没有票据权利而败诉。
按民事诉讼的“既判力”理论,由于前诉未告前手,不属于重复诉讼,对其他人的追索权未获法院支持,不影响对前手再次行使追索权,以票据关系诉讼为最佳方案;
其次是已在前诉中起诉过前手,后诉不得再以追索权诉讼,即使立案,也存在因“重复诉讼”被法院驳回的风险。票据前、后手之间并存两重法律关系,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追索权被驳回后,仍然可依原因债权起诉前手,其本质是“返还票据,重新付款”,也可依民间贴现无效(规定),要求票款互返。在一般情况下,前诉已经提交了相关合同或借据,只是未被法院认可,如果不按(前诉庭审提供的)合同或债务关系起诉,而以民间贴现另诉,存在前诉提供“虚假证据”之嫌。
再次是依原因关系(合同或借贷)诉讼,如果不同时要求返还票据或确认票据权利归清偿人所有,即使保护了原因债权,前手的票据权利并未得到确认,再追索权存在瑕疵。
我国票据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行使原因债权必须返还票据”的法律规范(仅有学理上的探讨)若起诉时同时要求返还票据,立案人员认为“同时主张了合同和票据双重法律关系”而要求按“法定案由”诉讼。从诉讼法层面,我国也无“预备之诉的合并”制度(离婚案件除外),使“退票至前手”之诉充满了风险。
笔者认为,如果“退票”至前手的诉请无法写入判决书主文,也应当在认定事实或法官说理(本院认为)部分说明阐明,清偿后票据权利同时返还前手,以便再追索权的行使。
二、票据无法从电票系统中缴回的处理
票据电子化后,票据载体和转让方式通过电子数据方式发送,因电票系统中无法设置“时效中断”功能,一旦拒付追索背书超过六个月自然日(没有重新在系统中操作追索),票据将无法通过电票系统“退还前手”。笔者认为,对前手追索权消灭时效的计算应依法律规定,若前诉中没有告前手,其追索时效可依电票系统中的追索(文句)或追索函、律师函计算。
由于持票人的票据追索权已经被法院驳回,而再追索权“源于”追索权,票据债务人可能依据追索权或消灭时效进行抗辩,以“私相授受”方式从系统中缴回票据,以合同、公证书或法院调解书方式,都可能因其“退票”没有既判力而导致效力不确定,票据债务人可依“第三人撤销之诉”予以撤销。所以,应以裁判方式完成“退票”并通过履行法院判决方式完成对原持票人的清偿。
三、退回前手再诉的时效和节点
在票据追索权中,由于对每个债务人的权利都是“分别独立”的,按照票据法司法解释20条规定,时效中断只对行使过追索的票据当事人发生效力。因此,对前手背书人,应当在拒付后或发起拒付追索后,六个月内行使权利。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前诉起诉了直接前手,应当在前诉驳回诉讼请求后六个月内提起“退票”之诉;二是前诉没有告直接前手,应当在对前手主张过权利后六个月内提起追索权之诉。
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对前手行使原因债权的时效是三年,并未厘清票据债权和原因债权并存时,因依特别时效处理的关系。因需要“退票”,必须在票据消灭时效内行使原因债权才有可能把汇票“退还”,只处理原因债权而不管票据返还,相当于要求前手“双重偿付”,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
因上述原理,存在《九民纪要》101条描述的“票据客观无法返还,无权要求返还票据款”的风险,为避免“退票之前手”之诉的不确定性。对此类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时效问题,最好在六个月票据消灭时效内行使。
四、前手再诉时审查原始取得票据的基础关系
再追索权的构成要件是票据法的17、70和71条。从原理上说,原因关系是法定的对持票人完成清偿,缴回票据,但由于《九民纪要》规定,即便是再追索权,也要同时审查第一次取得票据的交易背景,增加了再追索权人的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为了避免票据退回前手,再追索时审查原始取得(也推定为民间贴现)的风险,需提供判决(或裁定)书、清偿之银行凭证(并明确标明对某号判决之清偿款)、缴回票据(成为最后持票人)并提供第一次原始取得之交易背景。
【结论】交易背景瑕疵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应视前诉是否起诉过前手,在六个月内分别依票据债权或原因债权将票据“退还前手”再诉;依原因关系起诉的应特别载明票据权利返还前手;退票之诉应当选择裁判方式,防止债务人以“私相授受”为由撤销;再追索权行使应当缴回票据、完成清偿并提供原始取得票据之交易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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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黎章辉主编《票据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252页,认为:“若债权人实现原因,债权需同时返还。相关票据,如债权人无法返还相关票据,债务人也无需履行原因债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10月版。
2、2023年4月《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45【条线下行使票据追索的效力】规定:“持票人在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付款后,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行使追索权,而是通过发送追索函,律师函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行使追索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追索行为合法有效。”
3、(2023)豫112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