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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链”与地产商票违约的救济比较
发布时间:2025-02-11 18:30:07 作者/出处:朱鑫鹏、朱 倩 浏览量:551

“迪链”与地产商票违约的救济比较

原创 朱倩 朱鑫鹏 票据法律网 2025年02月01日 10:10 陕西

【背景】彭博社本月20日报道“比亚迪的供应链融资掩盖了不断膨胀的债务”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同期,自媒体也有许多负面评论,其中,一篇“如何评价比亚迪使用‘迪链'支付货款的现象”直接将其与“恒大”相提并论,坦言“所谓迪链比恒大商票尺度更大”。票据行业许多从业者已进入“迪链”信单(以下简称“迪信”)融资链条,迪链是否会成为下一个恒大?迪信违约能否和违约商票一样进行法律救济?就成了涉足迪信业务时必须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迪链    信单    违约几率    救济差异

【问题】

一、媒体对“迪链”的评价是否预警“迪信暴雷”?

二、平台与付款义务人的关系?

三、受让“迪信”应注意的问题?

四、信单与商业汇票违约救济途径的异同?

【分析】

一、相关报道及迪信预期违约的可能性

据彭博社2025年 1月20日报道:“GMT本月10日发布报告显示,如果把因出售或借贷而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的应收账款重新纳入计算,并把超过90天期限的应付账款调整为债务,截至去年6月底,比亚迪的净债务高达3230亿元人民币。目前官方公开的去年同期净债务仅为277亿元人民币。对此,比亚迪方面拒绝发表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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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比亚迪使用‘迪链'支付货款的现象”一文认为:“‘迪链'完全是自己捣鼓一个所谓供应链公司开的白条,完全不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内,拿到‘迪链'到收到现款的账期普遍有6-9个月,如果想把‘迪链'变现只能找某迪的供应链公司‘贴现',而‘贴现'利率高达8%-10%,穿透来看某迪找银行2%-3%融资然后来付贴现的迪链就净赚5%-6%的价差了。除此之外要拿到‘迪链'一般都是开发票后3个月,所以供应商实际账期是9-12个月,如果要缩短账期,就必须承受某迪供应链公司的盘剥。更加麻烦的是‘迪链'整个过程完全在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相当于某迪以自身信用发行了某种‘代币',属于游走监管边缘的行为。”

某迪自己公布的官方数据载明,2024年上半年,公司营收额达到3011.27亿元,净利润实现136.31亿元,同比增长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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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五部委关于“云信”“融信”会计处理准则的规定,发行的信单应付账款不纳入“应付票据”科目。其中,以支付货款为目的,计入“应付账款”科目;以融资为目的,计入“应收账款融资”科目。网络上各大车企“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使用比例表”显示,某迪公司的票据使用比例仅为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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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无法判断孰是孰非,不排除境外媒体故意抹黑我知名民企的可能,也无法知悉某迪“应付账款”是否包括“信单”债务。若彭博社和该公司公布的数据属实,同期集团营收3011.27亿元,无法覆盖3230亿元债务。问题是,按目前市场上“迪链”(粗略可查)的签发体量,“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仅占1.22%(债务)的数据难以令人信服。

一、“迪链”平台和付款义务人的关系

“迪链”的全称为“迪链供应链信息平台”。该平台官网介绍:“迪链供应链信息平台是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指定的供应链信息服务平台,其运营方为‘深圳迪链科技有限公司'。迪链平台为核心企业及其成员企业、供应商和银行等资金方提供应收账款信息服务。通过提供电子对账凭证,明确买卖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平台用户提供更便捷的应收账款管理及保理融资确权服务,促进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共同发展,支持实体经济,支持普惠金融。”

迪链的参与方是通过与平台运营商“深圳迪链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官网签订签订《迪链平台合同》加入该电子凭证平台。加入后即可签收、流转和保理融资。简言之,任何一个合法注册的国内公司在平台完成注册登记后,即可“买卖迪链信单”融资。

按照《迪链平台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其产品、技术、服务等在迪链平台上展示和推广,乙方仅是提供相关服务,既没有“线上清算”功能,也没有“撮合交易”的意思表示。即然不具“撮合交易”功能,就不属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制的范畴。

从参与主体上看,主要是某迪公司供应链中,某迪集团麾下各实体公司、下属企业(含合资公司)、供应商及采购商,后续延伸至愿意购买(或接受)该迪链中核心企业作为签发人/付款人“迪信”的受让人,这些受让人与某迪供应链没有任何关系,仅是接受转让人以“迪信”方式付款或单纯购买这些信单赚取贴息“理财”。

每张“迪信”仅是通过迪链平台签发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人为签发人,迪信签发人都是独立法人,与某迪集团及平台没有任何关系,某迪集团公司仅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承担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实际控制权利),对经营中的债务和亏损,并不必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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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让“迪信”应当注意的问题

票据从业者从来不是某迪供应链的供应商,而是“逐利”为目的之投资者,许多人误将“信单”与“供应链票据”画等号,认为一旦拒付至少可以找前手“退票”。

“迪链”属于某迪集团“自己的平台”,参与者仅限于供应商或销售商,通过对账,完成应收应付的相互抵消,达到消灭债权债务的目的。但随着“迪链”规模的扩张,先是供应商或销售商的债权人加入其中,后又有债权人之“延伸债权人”加入,随着票据从业者的加入,其身份单纯就是迪信的“借款人”或“贴现人”。

客观地看,各信单平台并不希望票据中介的加入,一是票据行业普遍存在洗钱资金进入的风险,可能导致信单账户被延伸冻结,影响整个整个供应链信单的正常交易;二是买卖信单导致需求量增加,可能催生核心企业单纯为融资而虚构应收账款,引发监管、税务机关的关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但平台同样以“逐利”为目的,为了增加信单的流动性,几乎所有的平台对票据中介均采取了纵容的态度,体现在会员注册上,几乎没有最基本的交易条件限制(与供应链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由于迪单受让的基本法理是债权转让。出让债权后,出让人不再是合同的相对方,因此,无论《平台服务合同》是否有“免追索条款”,信单持有人都无法追索转让人(前手),只能以合同违约追诉签发人/付款人。

因此,受让“迪单”应守住三个底线:一是先找到受让人再收取(买入)迪信;二是杜绝“持有到期”的理财模式(含帮他人代持赚取“息差”);三是对拒付迪单不接受“退票”,以免成为迪单签发人违约的最后“兜底人”。

二、商业汇票与信单违约救济方式的异同

二者的相同之处:一是均通过电子平台签发、转让,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数额确定;二是最终债务人均是签发人/付款人,是有价证券的信用主体,其信用等级的高低决定了其流动性;三是转让时同时存在证券上的法律关系和取得证券的原因关系。

二者不同之处:一是法律依据不同,前者的签发、转让、贴现、质押、收款、追索等票据行为均由《票据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规制,且均是“要式行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后者无论是签发、转让、贴现等均没有法律依据,只是五部委将“云信”“融信”分别将其界定为“应收账款”和“应收账款融资”,伴随而来的必然是救济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前者依据《票据法》等相关法律,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信单不存在追索权问题,产生纠纷以后,只能依据《民法典》相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向付款人(签发人)主张权利。

二是不存在“背书转让”制度,曾经的转让人没有“增信”功能,也不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先行使票据债权”问题。虽然信单的取得也存在“原因关系”,由于按照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原理,受让人并无“支付对价”之要求,其原因债权的行使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以取得信单的原因(抵账或融资)对出让人主张权利,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按照信单违约的历史情况来看,一旦签发人/付款人违约,一般都到了“拆东墙补西墙”无以复加的程度。起诉主债务人固然没有问题,但已很难收到信单款。

对于票据从业者已经违约且持有到期的“迪单”,正确的做法是依据“保理合同”法律关系起诉应收账款转让人,并依据五部委“应收账款融资”和《迪链平台合同》“信单转让融资属于保理服务”的相关约定主张权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民法典》将保理划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两类,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定,对前手无追索权。因此,对应收账款(迪信)进行融资的,如果选择持有到期,在与前手交易时,一定要(微信)明确“拒付退票”的相关内容,否则,只能重蹈地产商票的覆辙,并承担高于拒付商票的风险。

【结论】近期媒体爆料,以“迪链”信单表现的“应付账款”并未统计进某迪集团的债务中,同期债务已经超过营收总额,“迪信”存在预期违约的可能;信单不同于商业汇票,对出让人无追索权;若以应收账款保理合同要求出让方承担责任,应在受让时约定“有追索权”,防止迪信违约给持有人造成实质性损害。

本文由朱倩博士、朱鑫鹏律师原创,全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姓名!

尾注:

1、“如何评价比亚迪使用‘迪链'支付货款的现象”,作者杜方舟,微信名“金融民工”,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88642208/answer/86970789498,载“知乎”2025年1月28日界面。

2、“比亚迪2024年上半年营收3011.27亿元,归母净利润136.31亿元”载《新浪财经》2024年8月29日界面。

3、《建信平台注册协议》明确,违反平台业务规则、开展融资中介类(如“票贩子”活动等)平台有权限制或终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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