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以“云信”“融信”等为表现形式的各类“信单”,本质是电子债权凭证,其记载、转让和受让,受债权转让和保理相关法律规制;若是本票,受票据法出票、背书转让等制度规制。但通过平台电子化、证券化后,“信单”同时具有公开发行、上市流通和平台授信功能,需明确平台的地位、作用和法律责任,保护违约“信单”持有人的利益。
【关键词】信单平台 证券化 做市商 责任
【问题】
1、为什么要以“保荐承销人”和“做市商”标准约束“信单”发行平台?
2、我国信单发行平台现状和法律评价?
3、国外相关发行平台简介。
4、信单发行平台应对违约凭证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
一、为什么要以证券保荐、承销人及票据做市商的标准约束信单发行平台?
公司制度和资产证券化是近代资本主义的基石,让公司的股权、债权、信用等一切有价值的资产证券化,成为支付或融资手段,最大限度地降低支付成本,扩大购买能力,“鼓励交易”并创造财富,无疑是商法追求的目标。因此,取缔票据制度或资产证券化的观点是因噎废食或是对票据制度的底层逻辑的不了解。
汇票的开具本质是出票人“信用”的证券化,在市场经济中,出票人信用需用自己的财产作为支撑。在一对一的交易中,只要相对方愿意接受,就可以“出票”,不存在法律或道德障碍。但债权通过平台“证券化”带来了问题,不仅可以在网络上公开发行、流通,而且这些平台以“云链”“授信”方式,用供应链中核心企业和平台授信(额度)方式,对这些与核心企业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及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信单进行了“增信”,使其毫无羁绊第在网络上流通、交易。即不受《证券法》发行、保荐和承销法律制度的约束,也不受《票据法》(追索制度和做市商违约公告、惩罚和保证金优先垫付制度)的规制,开立平台、供应链核心企业对违约信单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既然平台为他人开立电子信用凭证并公开发行流通,就应当承担证券法上保荐人和承销人(虚假发行导致违约)的连带赔偿责任,督促平台真正为应收账款(信用)证券化的信息充分披露和违约惩治负起责任,防止债权“虚假证券化”给信单持有人造成损害。
二、我国信单发行平台、票据做市商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的类票据主要分为两类,企业类和银行类权利凭证。企业类主要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或核心企业自建平台通过电子互联网签发的电子权利凭证。目前可统计的第三方平台超过30余个。主要包括“中企云链(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方平台签发的;核心企业自建平台签发的主要是配合自身财务公司、保理公司集中采购的自建电子平台签发的,数量多达300余个。常见的有中国航空工业的“航信”等信用凭证。银行类主要是银行通过自身经营机构互联网平台签发流转的参与供应链金融生态建设的获取供应链客户,加强与企业合作的凭证。目前常见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的“工银e信”、农业银行的“保理E融”、建设银行的“e信通”等30多个。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规制“类票据”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10条规定:“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票据的“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企业管理“云信”、“融信”等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账款”项目中列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企业转让“云信”、“融信”等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判断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可见,从会计处理上,官方对类票据有明确的界定:1、类票据不是票据,不因计入“应收票据”科目;2、以收取合同项下现金流为目的签发的,属于“应收账款”;3、以企业应收账款出售的,属“应收账款融资”。
银行签发的类票据,本质是“银行本票”,因不属于“表内”业务,目的是规避央行对其信贷规模的限制;而企业签发的类票据,本质是“商业本票”(企业信用的证券化),应受企业年度应收账款规模的限制(我国台湾地区银行法规定,商业本票发行不超过出票人年应收账款的30%),并按照发行债券的法律规定(我国证券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应符合《证券法》要求),因没有法律的规制,无论是发行、转让或贴现,均没有法律规范,处于“野蛮生长”阶段。
规范类票据开出后流通或交易的功能,与“平台交易”在原理上最为相关的是规制票据“二级市场”的票据做市商(或票据交换所)制度。2000年l1月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全国首家专业化票据经营机构——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在上海成立,并在北京、广州等地设立了票据营业分部;其他商业银行也在大连、青岛等地建起了票据中心。时任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戴根有谈到:央行目前货币政策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支持商业银行设立专营票据业务的窗口,从事票据贴现专门业务。工行票据营业部经过短时间实践之后,即提出要做中国最大票据做市商的改革要求。
关于“票据经纪机构”,《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第8条将其界定为“金融机构”,要求按金融机构的设置、运行条件对其进行监管。
由于电子信单平台是基于互联网技术搭建的,属于“网络交易平台”,从经济学角度,符合古拉蒂(Gulati et al.2012)提出的“元组织”概念,比较符合信单平台的特征。“企业或个人是自治的参与主体,不存在基于雇佣关系的权威约束。核心企业拥有基于专长、声誉、守门员特权或对关键资源、技术的控制权的的非正式权威,而成为元组织的架构师,积极塑造元组织的形态。”
我国民间前几年出现了以同城、喜氏票据等为代表的民间票据交易平台,对一级票据市场签发的未到期票据进行撮合交易,终因不符合监管要求而逐步关闭,而现有的几个民间票据交易平台因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规模和影响力较小,处于无序竞争的状态,由于缺乏票据做市商(金融机构)资质和必要的准备金、保证金和完善的交易规则,无法完成正常的票据交换和票款清算,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票据做市商。
三、境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融资平台及制度
1、境外的相关企业信用、应收账款融资互联网平台简介。
与相关类票据电子平台功能和原理最为相近的是国外针对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信用融资平台。
BlueVine于2011年成立于美国旧金山,该(平台)企业为小微企业提供保理业务。这些企业提供完服务、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后,往往需要30-90天时间才能收到回款。为了解决上下游由于账期不匹配出现的现金流问题,BlueVine会基于企业向客户开具的发票信息,在确认回款安全性后,为其提供一定数额的预付资金,以维持这段时间内该企业的正常运转,整个流程只需一天。BlueVine能为其核心商户提供最高达25万美金的信用额度,平均信贷额度为3万美金,相较其他平台,信贷额度更大。申贷客户需将其会计系统与BlueVine的系统对接,以便于BlueVine通过共管账户监测其订单和流水情况。一旦客户与BlueVine签约,公司便会以客户名义为其开设银行账户,并接收下游回款。
Funding Circle于2010年成立于英国伦敦,它是英国首家专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采用P2B模式,降低投资的风险。中小企业向Funding Circle提出借款申请后,平台对其进行风险评级,供投资者参考。并将借款方的实物资产作为抵押资产,转变为债权,发售在网络平台,供给投资者购买投资。采用拍卖机制确定利率,投资者根据自身偏好设置所愿意投入的金额及愿意接受的回报率,最终设置利率最低的一些人能获得竞标。从提交申请到筹得资金大约需要一周时间,相比银行贷款要迅速的多。
Capital Float 于2013年成立于印度班加罗尔,该企业主要向印度小型企业提供灵活、短期的贷款,用来采购原材料,完成新订单及优化企业资金流转。借款人在网站上可以在几分钟内提交申请,在7天内收到贷款,过程简便。Capital Float的信用评分算法不仅会参考用户的财务证明、银行账户数据等传统的信息数据,同时也会参考用户在一些线上平台上的数据(包括社交媒体),让用户在网站上快速验证自己是否有贷款资格。平台上的坏账率低于0.5%。
从原理上看,前两个平台是应收账款融资而后一个是信用融资,并基于互联网大数据,运用数学模型对其应收账款和银行流水进行采集、分析,并完成对中小企业的授信和放贷。
2、境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交换和做市商法律制度。
由于“类票据”的原理类似于银行或商业本票,而我国《票据法》没有商业本票制度,导致信单类产品无法可依,因此,其交换、交易和清算可以参照票据交换做市商制度。
全日本官方指定的有177家,而未经指定的票据交换所,称为民间票据交换所。通常情况下,在指定票据交换所进行的票据交换,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民间票据交换所进行的票据交换,作为当事人之间改变付款地点的特别约定,一般也承认其提示付款的效力。不过,在对该效力发生争执时,要求主张发生提示付款效力的一方,就提示付款的民间票据交换所符合票据交换所的一般要求承担举证责任。同期,我国台湾地区设立有5家票据交换所,包括1家中央票据交换所和4家同城票据交换所。
关于票据交换所的规则,在日本,“该人如果在从该拒付票据交换日起6个月内再次被提出拒付通知,则给与停止交易处分”在我国台湾地区,1933年2月19日就公布了《台湾各县市州票据交换规则》规定对于在1年内因存款不足拒付3次的出票人,由票据交换所通知各加入银行,在2年内禁止与其进行账户往来,也不对其提供贷款。对于融资性商业票据应当表现为“商业本票”,并应当对出票人的财产和偿还能力进行调查、评级和信息披露,并由证券公司进行承销。
四、信单平台未尽审查、信息真实披露和违约移除义务,应当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做市商的交易架构有两种,一种是三方交易,买卖双方的交易对手是平台,比如期货交易所、京东自营平台等,发生虚假交易时,相对方是平台,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信单交易,一般情况下是双方交易,平台仅仅是交易信息的发布方,属撮合交易(中介)的第三方。
信单是应收账款或企业信用的证券化,按照“类票据”(本票)发行、保荐和承销的规则,应当按照公司债券发行、承销的规则进行。违约给投资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对发行人信息真实采集、授信和发布义务。
证券保荐与承销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附条件的中介服务合同关系。承销是提供服务,赚取中介服务费,保荐则是所附条件。即赚钱别忘了保证证券真实无假的责任。中国历史上的房屋、土地的买卖要有“保人”或中间人在场“证明作保”也有异曲同工之处。由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发行的债券进行保荐和承销,虽然增加了证券发行人的发行成本,同时对投资人而言也抬高了发行价格,但却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证券发行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如果发行行为中作假,作为保荐和承销机构要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采集并公布数据,解决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允许平台存在(并获利)的基础。因此,对发行人信息的真实采集,包括对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发行人企业的偿还能力和违约信用情况。利用大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和甄别。并且在此基础上利用互联网和数学模型,计算出其违约的几率并在信单平台上公开发布,以供投资人选择性的购买,是平台必须履行的义务。
如果不遵守上述规则,发布虚假的应收账款和“信用等级”,没有违约几率的提醒,给投资人造成损失(构成共同欺诈),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对应收账款、核心企业、供应链条上形成可以抵消之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披露义务。
按照乐居财经对中企云链的介绍:“云信是指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核心企业登陆云链平台,在云链平台上确权云信,供应商接收确权的云信后,可以拆分流转到更多链属中小企业,通过该服务,可以实现零成本清理企业三角债,降低供应链融资成本。所谓三角债就是,产业链中的核心企业拖欠一级供应商的款项,一级供应商又拖欠二级供应商的款项,一级一级的拖欠,就会形成“他欠我,我欠你”的局面,这对于下游话语权较若,规模较小,或者融资较难的供应链企业来说,不排除会出现因为应收账款规模过大导致资金链断掉的情况。通过云信在云链平台上的确权、拆分、流转及融资,供应商可以向核心企业授信金融机构申请保理融资获得生产运营资金,通俗来说就是,供应链企业可以直接使用核心企业在金融机构的闲置授信,而且还能享有与核心企业几乎同等的低融资成本。”
首先,云信上的应收账款,是需要核心企业“确权”才能登记的,属于核心企业为最终债务人的债权,才可以在平台上发行流通;其次,核心企业的标准或偿还能力(信用等级)应当进行公示(供收购方判断是否存在风险);再次,相互能够“抵消”的债权债务关系及与核心企业的(供求)关系应当公示和确认。如果是核心企业自己设立的平台,对于登记上线(发行)的所有信单的真实性应当承担责任,对“虚假确认”并最终无法兑付的信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三方平台(如中企云链),应当公示平台上的核心企业,由核心企业分别对自己供应链上的债权进行确认(并承担虚假确认的责任),而平台有义务公示核心企业的信用等级,偿还能力等真实采集的大数据,并对核心企业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3、平台是承销人,有时也是交易的相对方,应当按做市商的标准对其进行规制。
以中企云链为例,“云信实际上就是一个消除产融资讯差的平台,并通过向核心企业或链属企业收取相当于融资金额一定百分比的服务费,来获取收入,而这是一项无信贷期的收入,换言之,该业务几乎不涉及贸易应收款项,可以简单理解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且实际过程中,金融机构的放款,融资对象的还款,均不通过平台,所以中企云链也不用承担任何信用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而保理业务则不同,因为他需要中企云链先购买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账款,然后有条件地转给银行或者保理商,由它们为企业提供资金,并负责管理、催收应收款和坏账担保,中企云链通过按保理金额的比例收取的服务费及自该等保理交易赚取的利息收入中产生收入,这项服务中,中企云链并无追索权。目前,中企云链旗下主要提供商业保理服务的云链天津保理和云链深圳保理,均为其全资子公司,”
与做市商交易结构一样,前者仅是中介服务,自己不下场参加交易,收取服务费;后者自己参与交易(坐庄)并把应收账款转卖给银行或保理商,赚取利润。由于我国没有票据做市商制度,也就没有规制“坐庄”行为的法律规范,平台很容易利用其“信息不对称”优势,垄断优质的应收账款资源,形成对其他平台上参与者的不公平竞争和盘剥。因此,应当建立做市商的“坐庄”限制和关联交易披露机制,防止云链平台侵害其他参与者的利益。
【结论】各类信单(类票据)平台,具有应收账款和企业信用“证券化”并上市流通的功能,应当以证券保荐、承销商的要求对其进行规制,如果违反了真实信息采集、发布义务,给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虚假发布、销售的连带赔偿责任,用高额违约成本督促其规范经营,防止大规模信单违约造成群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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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注:
1、谢怀栻《票据法概论》第7页,法律出版社2017年2月第二版。
2、近两届人大,均有代表呼吁取缔商业汇票制度,国内也有许多声音,要求取缔“信单”制度。
3、石海瑞《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结构研究》第4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22年12月第一版。
5、【日】铃木竹雄著、前田庸修订、赵新华译《票据法、支票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第1版,第252页。
6、李伟鲜《票据信用交易制度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5第3期第61页。
7、禄正平《证券法学》第74页,商务印书馆2019年7月第一版。
8、乐居财经2023年11月22 日界面:《中企云链保理业务营收腰斩,收购应收账款拖累现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