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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违约票据账户股东责任的免除 ——补充出资到位(措施一)
发布时间:2023-12-19 17:55:17 作者/出处:朱鑫鹏、朱 倩 浏览量:145

过户违约票据账户股东责任的免除 ——补充出资到位(措施一)

 朱倩 朱鑫鹏 票据法律网 2023-12-19 15:44 

【概述】过户违约票据被追索,除丧失追索权外,公司股东应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出资到位不再承担票据债务,但以知识产权(实物)等瑕疵出资、未验资或公告,不能对抗债权人。需以完善验资、公告程序来解决。

【关键词】商票违约 未出资  股东责任

【问题】

1、过户违约票据没有原因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2、过户商票后补充出资中的常见问题?

3、如何完善验资和公告?

【分析】

一、仅过户违约商票而没有原因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实践中,需多企业接受预期违约商票(同一承兑人的到期票据已经出现拒付),又退还给了前手。一是原路返还,形成“回头背书”;二是返还给其他关联户(由A户背书但返还给B户)。如果是回头背书,直接后手为实际前手,当然没有追索权;如果后手已经背书转让他人,对于回头背书“圈内”背书人,一般认为,再后手对其有追索权,理由是,回头背书的原因可能是消灭原因债权,也可能是另一个交易中的“支付”,所谓不存在原因债权,而让回头背书“圈内人”免除责任,仅是极少数法院的观点,并非主流,大部分法院认可后手对前手具有追索权(无论是否属于回头背书“圈内”)。

由于票据实质上具有的无因性,只要背书了票据,除非是委托收款、质押等非权利转让背书,也无论该背书是否存在原因债权(或已经消灭了原因债权),背书人均应承担票据责任。

二、背书转让违约票据的股东可能存在的财产风险

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原理,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票据行业“包装户”普遍具有大注册资金、长出资期限和实际不出资的特征,一旦过户违约票据,按照《九民纪要》第6条,可以申请“注册资金加速到期”,很容易追加未实际出资的股东个人为共同被执行人,影响个人财产和信用,包括为规避债务已转让股权的老股东和接受未出资股权的新股东。

为规避这些风险,在票据违约后(判决前),许多人选择补充出资。由于账户已经被冻结,选择寻找中介用“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出资(一般需支付3-5万元中介费用)方式,替代未缴纳出资,以规避个人承担财产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而以“知识产权”出资,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不可能全部出资均是无形资产,必须要有并不低于30%的货币资金;二是应当合理估价,不得高估、虚构价值。这里又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首先是价格评估机构没有相关资质(如香港注册的评估公司,并无境内评估资质),评估效力可能不被法院认可;其次是虚假评估或虚高价格,例如某实用新型专利,实质上仅仅是一个泡茶的器具,被评估为价值100万元,属于虚假高估作价;再次是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或者(无形资产)本身尚未取得合法权属登记。

如果存在上述几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情况,不能够认定为出资到位,股东依然应当承担(未出资部分)的补充责任。

三、实际出资的情况和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针对过户违约商票公司在“补充出资”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应当找有相关资质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验资机构都具有相关资质,比如注册在香港的一些验资机构(没有前置审批程序),也不具备验资的相关资质,按香港法律,公司不用验资,证书上也没有注册资本一栏,注册资本只在公司章程里记载。如果要证明自己的注册资本,拿出章程足以证明,另外如需贷款、授信等,可找开户行或会计师出具资信证明,没有验资一说。换言之,一些中介找到香港验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基本上是骗人的。

依现行法律规定,法定验资机构是国内注册的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验资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出具的企业登记注册入资凭证;以实物出资的,附实物转让清单;以专利权出资的,附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以注册商标出资的,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附土地使用权证明。

2、非货币资产出资的验资报告应当上传或书面交付市场管理局备案并归档。国家企业公示网显示实缴,公司内档没有验资报告,这两者间有必然的联系。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的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这表明设立新公司在登记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但新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虽然新公司法没有强制出具验资报告的要求了,除特殊要求的行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除外。资本实缴可以是货币资金及等价物(包括票据)、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如果是货币资金实缴,只要投资人在汇款时备注投资款即可在账务处理时认定为实收资本;如果是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实缴,要有资质的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以评估值作为资产转入的实收资本”,在这种情况下出具验资报告必要。公司每年按要求向工商系统进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中包括实收资本到位情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会按企业报告情况进行披露。

因此,那种让验资机构出具(事后补充)一份以无形资产出资的《验资报告》,并未在市场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在法院审理时才出示,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并证明已经出资)的效力。

3、以违约商票出资或出资后转移,不具有补充出资的效力。商业汇票作为支付结算手段,当然可以作为“货币资金”出资,但违约票据因到期无法收到票据款或可能被追索,具有不确定性,不能认为已经以货币资金出资。

以商业汇票出资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票据背书转让问题,如果以出资方式背书转让至公司(出资账户)以后,马上背书转让出去,若不是正常的支付货款、清偿债务(或其他正常的业务支出),很容易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因此,以违约商票出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及出资后马上背书转让的做法均不可取。

【结论】已经背书违约票据的公司,应当承担被追索责任,若股东未出资到位,有被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的风险。以无形资产出资应当评估并办理权属转让,仍须有不少于30%的货币资金。无资质或虚假检材的评估报告可能无效,以违约商票出资或抽逃出资均没有补充出资的效力。

本文为朱倩博士、朱鑫鹏律师原创,全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姓名!

尾注:2020016民初810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并不意味着所有持票人对回头背书中的后手均无追索权。”(2020)苏08民终131号《民事判决书》也持同样的观点。(2021)渝010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资兴某公司从重庆某公司取得涉诉票据后,仍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将其退回重庆某公司,故资兴某公司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背书人。”并认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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