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近期,频发公安机关划扣卖票给洗钱户的资金,并直接发还电诈受害人的案件。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符合程序及实体法?民间票据市场如何防范出售票据给洗钱户?此类冻结或划扣案件发生后如何救济?就成了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卖票 洗钱户 直接划扣 救济
【问题】
1、那种情形下卖票给洗钱户会被警方直接划扣?
2、划扣的程序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3、因卖票给洗钱户被冻结后如何配合调查?
4、对已经发生扣款行为如何救济?
【分析】
一、何种情况下卖票给洗钱户会被警方直接划扣资金
2024年3月15日,安徽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打击侵犯财产犯罪中队,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载明如下事实:2024年2月28日安徽受害人李某被电信诈骗数百万,骗子户为河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号称为实体户)。19分钟后,该赃款进入“票据圈”,从浙江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一张金额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金额791360元;11分钟后,资金进入另外一个票据中介苏州某公司账户,贴现金额790400元。随后该资金被公安机关冻结,经与被冻结两公司协商,于2024年3月15日分别从上述两个中介账户直接划扣并返还受害人李某。其中,浙江公司为直接对接洗钱户的“一级账户”,苏州公司为“二级账户”,以诈骗资金进入票据圈总金额为限,以实际冻结金额进行分别划扣。
此类案件近期在票据行业时有发生,综合起来有以下几个特征:
1、贴现价格正常。银行承兑汇票(黄金及无记名流通金融证券)从来都是“洗钱”的重要工具,近年来,随着打击电信诈骗的力度加大,对票据圈的影响开始显现。对于流入黄金、票据市场的诈骗款,如果存在“明显恶意”(如交易金额巨大、数量频繁、价格明显偏低)可能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款项当然会被“追赃”并发还受害人。此类案件正是因为贴现价格正常,票据出让人与相对方(诈骗户)并不认识,才导致警方仅是冻结账户、划拨资金,并未对票据中介采取刑拘等强制措施。
2、民间贴现行为不合法是警方冻结并划拨的前提。我国有“善意取得”制度,如果买卖的物品并非“限制流通”的证券(如股票、债权),并不存在冻结、划拨问题。虽然我国的商业汇票60%以上的流通都是无真实贸易的融资性交易,但《九民纪要》有“贴现为业涉嫌犯罪”的描述,买卖方式取得票据并不合法。其“交易的违法性”也成了警方冻结、划拨的借口。
3、对直接相对方(一级账户)“个别存在”强制划扣,“二级以上”账户一般采取“以冻结逼迫退款”的方式,警方一般是在票据中介同意的情况下划扣的。
通过对近期内冻结、划扣“卖票户”的盘点发现,警方对于此类划扣资金比较慎重,尤其的并非“交易相对方”的(二级以上)票据中介账户,基于给付了商业汇票(对价),即便是划扣,也是征求当事人意见,并要求当事人直接打款给受害人,公安机关并不会出具收据或行政处罚书(个别例外)。显然,目前警方直接划扣贴现款“自愿为前提,强制是例外”。多数情况下,警方并不愿承担被投诉或行政诉讼败诉的结果,无非是想为受害人追回损失,利用票据中介账户冻结金额较大,想急于解除冻结账户的心态,以“自愿补偿”为由进行划扣。
二、警方划扣资金的法定程序和条件
1、公安机关可凭《处理决定书》划扣“行政处罚款”
2023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第7号《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三、关于扣划单位存款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作出免于起诉、不予起诉、撤销案件和结案处理的决定,在执行时,需要银行协助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银行应当凭此立即扣划单位有关存款。”
公安机关具有司法和行政双重职能,基于“行政处罚权”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之性质为“罚款”的,可以进行“划扣”,除此之外并无权力划扣。
2、公安机关无权划扣已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3、对赃款赃物,应由人民法院认定并发还受害人,对善意第三人的财产不予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有权直接发还。
《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16〕41号】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并作出资金返还决定,实施返还。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返还工作,并就执行中的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将所涉资金返还至公安机关指定的被害人账户。”
第八条规定:“冻结资金以溯源返还为原则,由公安机关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返还:(一)冻结账户内仅有单笔汇(存)款记录,可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二)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可以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三)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无法直接溯源被害人的,按照被害人被骗(盗)金额占冻结在案资金总额的比例返还。按比例返还的,公安机关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间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冻结提出异议,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核。冻结账户返还后剩余资金在原冻结期内继续冻结;公安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在冻结期满前依法办理续冻手续。如查清新的被害人,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启动新的返还程序。”
该规定适用于“电信诈骗”案件,近期发生的一系列“直接划扣”案件,就是依据上述规定进行的。但该被划扣款项是转移了存贮账户,但仍然可以直接“溯源”判断为受害人的财产,当然不包括他人“支付对价善意取得”或“权属存在争议”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显然,此处指的是“罪犯直接购置的财产”在票据买卖案件中,应当是诈骗犯罪嫌疑人用赃款“购买的票据”而不是卖票人的“票据款项”。
关于“出售票据是否善意取得”资金问题,第十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显然,如果出售票据价格正常,不存在上述法定的“恶意取得”的情形,“出售票据所获款项”均属于善意取得,不应认定为“受害人财物”而直接予以划扣。
三、因买卖票据被冻结账户后应当如何配合调查
首先应当由出售票据的公司法人或委托的员工经办人接受调查,避免“包转户”借用他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导致被警方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对相关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票据行业借用他人账户为常态,在账户被冻结以后,往往想以“借用”“租用”“购买”他人账户为由逃避责任。一旦公安机关了解到存在以上情况,往往会以“帮信罪”对相关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导致问题的复杂化。
其次是如实陈述并提供本次交易的票据(纸质票据提供复印件)、银行打款凭证和具有“票据贴现协议”内容的微信聊天,证明“市场正常价格”“不认识相对方”及“不存在长期合作”三个方面内容。切勿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资料或伪造证据,更不应再与买票“诈骗户”进行沟通,虚构贸易合同或订立“攻守同盟”,涉嫌“伪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诈骗罪”的帮助犯。
再次,要求警方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证据清单上的要求提供资料,与涉案诈骗金额无关的资料,有权拒绝提供。那些要求企业提供涉案账户半年或一年的银行流水,所有交易相关资料的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规定,证人有权拒绝提供。
四、对已经冻结账户和发生扣款的处理
1、通过协助冻结的开户行了解办案机关并进行联系
首先是了解冻结的性质,是洗钱还是电诈?如果是洗钱,按照反洗钱法,仅会冻结48小时就会自然解封。即便是电诈犯罪,如果不是“一级账户”(诈骗的直接相对方),按规定也应当是“临时限制”,冻结不会超过48小时;其次是了解涉案金额,对于超过背书票据金额的部分要求及时解除查封;再次是了解自己是诈骗户以后的“几级账户”?为配合调查和日后处理提供参考。
2、对违规冻结的向公安督察、检察院或政府相关机关投诉,争取及时解封
从目前情况看,普遍存在“超值查封、冻结”问题,对超过票据金额部分的冻结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解除查封。如果不予解封,可以向公安督察部门、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属于“滥用职权”,可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3、书面申请解封。虽然“侦查行为不可诉”,但认为冻结查封违法的,仍可向作出该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申请解封,公安机关接到申请的30日内,应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对于答复不服的,可以继续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4、不同意公安机关“以划扣换取解封”的建议
首先,我们了解到,在票据卖给诈骗户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对于票据款属于“善意取得”是清楚的,仍然要求“退还受害人”是为了完成侦查追赃任务,并非法律的授权。全国除了2起案件属于公安机关“未经同意”强制划扣“一级账户”的资金外,对其他卖票人和“二级以上账户”的划扣,均是以卖票人同意为前提的,目的是为了“换取对账户的解封”。
其次,强制划扣没有法律依据(无论几级)。公安机关划扣卖票人账户冻结资金,依据的是《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前提是该被划扣款项仅是转移了资金的存贮账户,但仍可以直接“溯源”判断为受害人的财产,当然不包括他人“支付对接善意取得”的财产,或者“权属存在争议”的财产。、
最后,公安机关此类划扣大部分没有书面文书,少数《情况说明》类的文书,无论形式或内容均不合法,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投诉,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
【结语】公安机关直接划扣卖商票给洗钱户的账户资金,并无法律依据(或新政策),国内仅有个别对“一级账户”的强制划扣,多数属于冻结机关与账户控制人的“协商划扣”,目的是为了换取对账户的解封,无需恐慌。账户冻结后,应通过申请解除“超值查封”,向上级机关反映和书面申请解封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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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注;河南省原阳县,对于冻结的票据中介户,给予涉票据金额10%的行政处罚。